為「軍火商」興訟 郭璽向中時求償二審再敗

為「軍火商」興訟 郭璽向中時求償二審再敗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海軍顧問郭璽為「軍火商」一詞與中國時報、記者呂昭隆打損害賠償官司,郭璽主張呂昭隆醜化他為潛艦標案之軍火商,並影射他對於潛艦國造涉有舞弊,欲從潛艦國造之預算中獲取不法利益,求償300萬元,郭璽不服台北地院判他敗訴,上訴二審;高院今(8)日以該報導,質疑潛艦國造案是否涉弊,並為合理評論,不構成侵權行為,駁回郭璽的上訴。可上訴。

郭璽起訴主張,中國時報記者呂昭隆在112年9月4日中時新聞網報導標題為「建造後續潛艦應先查有無涉弊」的新聞報導,將他醜化為潛艦標案之軍火商,並影射他對於潛艦國造涉有舞弊,欲從潛艦國造之預算中獲取不法利益,及潛艦國造之設計是為他量身訂做等不實事實。且將不實事項散佈於眾,侵害原告名譽,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求償30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軍火商是指「靠買賣軍火獲取利益的商人」,顯為關乎他人從事職業的描述,則此部分言論是否足使閱覽該報導之社會大眾對郭璽的個人形象有負面聯想,造成原告社會評價貶損,已非無疑。

且報導的結論為:「潛艦國造是蔡政府重大政績,過程是否涉及弊端?是否由一人軍火商包辦?蔡政府不會出重手拆自己的台。原型艦若一切測試順利,明年便可交給海軍服役,屆時黃曙光功成身退,但下任政府應立即釐清造艦過程各項疑點,再決定是建造後續艦,避免人謀不臧」,及標題為:「建造後續潛艦 應先查有無涉弊」,重點亦在警示、提醒注意潛鑑國造案是否有涉弊及謀劃未盡完善處,而非針對郭璽個人。因此不構成侵權行為,駁回郭璽的訴訟。

高院合議庭審理則認為,郭璽在另一件與華夏經緯網的損害賠償訴訟中已不爭執其自國防部海軍中校退役後,獲聘為海軍司令部無給職顧問,獲授權就潛艦國造事宜與國外商源接觸,其所找商源英屬直布羅陀商加瓦倫有限公司(GL公司)與受海軍司令部委託造艦廠商台船公司,成立造艦技術協助合約並取得報酬5 億8000萬元,郭璽曾擔任技術總監的愛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則收到GL公司所付報酬900餘萬元之事。參謀總長李喜明未聽取過潛艦國造小組相關簡報。

另呂昭隆聽取郭璽於110年10月5日與韓籍顧問池承昊、韓語翻譯王曉強間之對話錄音;及郭璽另在新北地院訴訟事件代理愛華荷公司應訴,不爭執該公司於 107年6、7月間先後與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立合作意向書、合作合約書,及至鴻公司於109年2月間與台船公司簽訂魚雷誘標系統合約,及與新華荷公司簽訂「DECOY SYSTEM」 案服務合約一事等情。

合議庭認為,呂昭隆有相當理由確信郭璽參與潛艦國造案甚深,是居間詢問商源之軍火商,曾謂預算要多編不然白幹等語,與王曉強、池承昊合作投標獲利,乃撰寫該報導,質疑潛艦國造案是否涉弊,要求政府釐清疑點後再決定是否後續造艦等語,並為合理評論,不構成侵權行為。

所以郭璽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呂昭隆與中國時報連帶賠償300萬元本息等請求,均不應准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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